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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亦称极刑,乃剥夺罪犯生命权之最严厉刑罚。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这一论断开始真正对死刑的存在价值提出质疑,并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世界范围的人权运动的发展,这种质疑声日益壮大,直至掀起死刑废止的高潮。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限制、废除死刑的适用已经成为一种大势所趋。而我国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死刑问题受到国际社会与国际人权组织的密切关注。在废除死刑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如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成为当务之急。在实体法中仍然存在大量死刑罪名并且在短时期内难以根本变革的前提下,死刑的正当程序控制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日益重视与关注,尤其今年1月1号死刑复核权正式收归最高院统一行使代表死刑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研讨上升到一个新的热度与高度。笔者认为,深入研究和挖掘死刑案件的程序特征与规律,对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死刑案件的程序问题,从而进一步规范死刑案件的程序运行,完善死刑案件的程序缺陷,确保死刑程序的正当性,从而最终达到对死刑的控制,实现“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基于以上原因,本文以“死刑的正当程序控制”为主线,分别从“死刑正当程序的概述”、“域外通过正当程序控制死刑的做法”、“我国死刑程序之现状”以及“我国应如何通过正当程序控制死刑”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与论证。全文分四部分,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笔者首先从正当程序的概念入手,通过分析死刑案件的特殊性从而得出死刑的正当程序的定义及其应当具有的三大基本特征。然后笔者着重阐述了死刑控制和死刑正当程序控制的必要性,通过比较死刑的实体控制与程序控制两种方法,得出死刑的正当程序控制比实体控制具有更强的现实可行性、更高的时效针对性以及更深远的影响力三个明显的优点。也由此得出本部分的结论:应当加强死刑的正当程序控制。那么应当如何通过正当的程序来控制死刑呢?接下来的第二部分中笔者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域外通过正当程序控制死刑的一些成功经验。笔者尤其重点介绍了美国、日本、俄罗斯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这些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或地区在通过正当程序来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具体方法与措施,并且针对这些措施对于限制死刑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给出了自己的见解。这部分的结论是:域外通过正当程序控制死刑的成功经验归纳起来至少有两点:一是要严格地遵循普通的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规则,二是要根据死刑案件的特殊性制定区别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一些特殊规则。第三部分笔者着重阐述了我国目前死刑程序的现状,总结了我国目前死刑程序的特点,并从死刑案件的一审、二审、复核、再审以及执行五个方面分别阐明其存在的程序性漏洞与不足。这一部分主要的篇幅在于指出我国死刑程序中的问题,包括:一审审判不独立、有效辩护权得不到保障、证人普遍不出庭、证据运用严重失范;二审公开审判原则的缺失以及死刑案件诉讼缺乏自动性与强制性;死刑复核权尽管收归最高院统一行使,但仍然存在政治风险、职能风险以及程序性问题;不利于被告的再审以及缺乏救济措施与救济时间保证的执行程序等。这些程序性问题是导致死刑适用得不到有效控制的主要原因。因此在第四部分中,笔者浓墨重彩的介绍了应当如何通过正当程序来控制死刑。这是研究的出发点,也是最终归宿。这一部分占到了整个文章篇幅的一半,详细地论述了应当如何实现死刑的正当程序控制,也即通过怎样的正当法律程序以及如何通过这些程序来控制死刑。借鉴域外的成功经验,以及结合我国现实的国情,笔者从死刑案件的一审、二审、复核、再审以及执行五个方面提出了力求既具有理论前瞻性又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合理化建议:第一步是在一审中设立死刑陪审团,实现死刑的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分离;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实现全面直接言词证据以及刑诉逼供的举证责任倒置;确立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最高证明标准以及充分保障一审被告人的有效辩护权等。第二步是通过对二审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实现二审的开庭审理,同时确保二审中上诉制度的自动性与强制性。第三步是着手解决死刑复核程序的政治风险与职能风险,具体的方法包括转变死刑观念、制定死刑的替代措施以及准确界定最高院的复核责任等,并通过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明确复核程序的期限以及赋予律师复核程序的参与权等措施来应对死刑复核的程序性问题。第四步是通过严格限制不利被告人的再审来达到对再审程序的改造。最后一步是通过不立即执行死刑来保障被告人的救济时间以及增设死刑的救济程序实现执行程序的正当化。综上分析,本文的结论是:死刑的正当程序不仅应当严格遵守普通的司法程序,还应当结合死刑的特殊性考虑适用特殊的程序规则;同时,通过死刑程序的正当化不仅可以控制死刑,实现“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还可以推动整个司法程序正当化的逐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