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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罪的系统研究始于美国犯罪学家苏瑟兰,他将白领罪定义为“体面的,职位较高的人在职务活动过程中实施的犯罪行为”。本文借用这个概念来研究富人犯罪和官员腐败问题,本文中定义的白领罪就是富人犯罪和官员腐败的合称。 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是白领罪的犯罪动机、富人和官员相互勾结犯罪的形成机制以及建国后我国白领罪的发展。首先,本文继承了贝克尔研究犯罪问题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使用经济学的框架下研究白领罪的成因。写出了经济中四类主体:即中央领导者、其他政府官员、有能力犯罪的富人、其他生产者。在规定了他们的效用函数和约束条件后,分析经济中四类主体的相互作用的机制。从分析中,得出这样的结论:富人掌握财富,财富通过投资成为资本,官员掌管权力,官员要为权力寻租,富人需要从官员手中获得特权以增强资本的垄断,从而获得更大的资本增值,产生了官商勾结犯罪。 从上述结论出发,本文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原理分析了,资本如何通过其垄断性分得了劳动创造的价值。如果发生了权力和金钱的交易,产生了更强的垄断性,这就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增加了权贵分子的犯罪动机。收入分配不平等加剧,导致了权力进一步的失衡,权力的失衡减少了权贵分子的犯罪成本。这个机制导致了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犯罪增多直至革命发生进入一个新的周期。然后,提出了遏制白领罪的三大策略,以及三个策略之间的关系,即:发展科学教育是根本,激发社会力量反白领罪是直接手段,增加打击白领罪的强度以减缓白领罪的增殖速度赢得时间。 经过上面的理论分析之后,本文试图结合建国六十多年的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来研究白领罪的发展和变化,继而探索不同社会条件下白领罪在我国增殖机制的表现形式。本文将这六十多年分为了四个阶段:文革前的1949-1965年,文革中的1966-1976年,改革开放初期1978-1987年以及1988年后。 在第一阶段,用案例分析的方法主要考虑了根据犯罪主体的性质分析了当时主要的三种类型白领罪的动机和特点。即因在战争中立功而建国后被任命为官员的人,民族资产阶级和司法腐败分子。综合来说,成为执政党的官员没有转变过来思维对当官的预期产生偏误;成为执政党的党也没能够完全建立出一套体系来监督官员;民族资产阶级具有与官员勾结犯罪的习惯,没能对新生国家的未来和其对资产阶级的态度有合理的预期;司法分子的腐败一方面反映了旧社会的习惯,也反映了新生国家对于高知识犯罪的打击成本大且监督无力。 第二阶段,分析了文革时期白领罪独特的特点。一方面,文革中存在腐败,但是仅限于集权的官僚以权谋私搞生活特殊化,因为资产阶级在1956年公私合营中消失,资产阶级的人和思想在文革中被革命,不存在私人资本与权力行使者合谋扩大权力的垄断力量。另一方面,国家垄断资本,实行计划经济,商品流通不自由,使得特权阶层即使通过腐败取得财富也难以大规模的再通过权力扩大财富的规模。此外,文革中,社会力量对白领罪的监督得到了空前的高度,尽管这种力量有时是扭曲的,但这种力量对犯罪分子有极强的威慑作用。 第三阶段,改革开放初期是个转型的过程,是本文的重点,它反映了在经济体制渐进式改革过程中,白领罪的演进。在改革和开放的过程中,人们的私欲得到一定认可;价格双轨制的实行在全国范围内给予特权阶层权力寻租的机会,对企业放权让利却政企不分增加了双轨制下腐败的动力,民营企业的崛起和对外开放给予权钱交易更大的市场,“官倒”现象应运而生。因此,渐进式改革中最早崛起的是的先富者大多是官员,这一方面减小了改革的阻力,另一方面给深入改革带来了难度。这主要是因为权钱集于一身的利益既得者既有权力垄断力,也有资本垄断力,两者相互结合使得财富积聚的效率大大提高,经济犯罪受到惩罚的风险减小,伴随财富的积聚又进一步造成权力的积聚,造成了势力失去制衡,权力失去了实质性的监督,白领罪愈演愈烈。 在第四阶段,本文从垄断势力导致犯罪的角度,细化了这一时代主要的几种垄断力量,即:土地制度垄断、居民储蓄存款的制度垄断、权力垄断和市场垄断。这多种垄断力量和资本垄断相结合形成了新形式的白领罪和更为复杂形式的官商合作和官官合作的渠道。这些渠道合作创新以及新垄断势力的相互交织注定了这一时代无论反白领罪的措施多么严厉白领罪的犯罪率还是大幅上升。 最后,本文根据1981-2003年间的数据,对垄断收入、收入差距和腐败犯罪之间的逻辑关系做了实证研究,发现这三者间存在着统计上的协整关系,并且收入差距是垄断收入产生的强格兰杰原因,而垄断收入又是腐败犯罪的较强格兰杰原因,腐败犯罪是垄断收入存在的较弱格兰杰原因,而且这种传导方向是单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