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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等民事主体中,侵犯他人民事权利造成违约或侵权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就包括直接的财产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种救济对被侵权人是全面充分的。而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对被害人的法律救济却是有限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只能对其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能对被盗抢财物或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笔者认为,刑事犯罪不仅侵害了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保护的犯罪客体,更是对被害人的精神、身体和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被告人除依法应承担刑法规定的相应刑罚外,更应该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履行赔偿义务。法律应该支持被害人进行全面充分的救济,而不局限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本文分四大章:引言简要介绍研究的对象、社会背景、研究的必要性等。第一章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参与主体各方及其地位、作用,诉讼客体,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保全措施。为尽快结束诉讼程序不致久拖不决,在进行法庭审理之后应根据不同情形进行调解或作出判决、裁定。第二章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局限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对刑事被害人的救济远远不足。应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扩大,对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进行全面彻底的救济,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被盗抢财产不能退赔的损失等比照民事诉讼进行赔偿。第三章当前各地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不一致,有时更多的考虑案外因素,如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执行的难易程度等。而实务界与理论界对赔偿标准也认识不一。一些人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本质还是民事赔偿,应与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一致。而更多的人认为因犯罪行为人已受到了最严厉的刑事处罚,民事赔偿标准则相应地要降低些。而笔者认为,正是因为犯罪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惩罚犯罪行为人,并抚慰被害人,对犯罪行为人实行惩罚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应高于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第四章对于确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不应停留在纸上,而应实实在在地兑现。但往往因犯罪行为人因犯罪行为接受了刑罚制裁,其本身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家人对执行的不理解、不配合,导致赔偿无法兑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往往生活都无法保障。一些人为得到救济而不断上访、申诉,造成各种社会问题。为更好地救济刑事被害人,应建立国家先行补偿机制,对于犯罪行为人暂时无法赔偿的,由国家先行补偿,再由国家向犯罪行为人进行追偿。结语。为更好地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有必要对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改进,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与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一致。为惩治犯罪,有效预防犯罪,对犯罪行为人实行惩罚性赔偿,赔偿标准应高于民事诉讼赔偿标准。对于犯罪行为人无法赔偿到位的,应建立国家先行补偿机制,确保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得到充分救济,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