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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指确定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清偿等事项的法律制度。它不仅关系到夫妻财产关系平等与否,与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息息相关,而且直接关系交易安全而与社会经济有密切联系,受到各国和地区婚姻家庭法的普通重视,成为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全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考察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对现行我国夫妻财产制进了客观评析,指出了其特点及缺陷;从建国后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沿革入手,指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完成了从家庭本位到个人本位、从法定财产制到约定财产制、从静态财产制到动态财产制的转变,并着重对现行我国夫妻财产制进行了评析。其特点和优点体现在:从结构上讲,创设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使夫妻财产制从过去的“一统天下”到现在的“三足鼎立”的局面;从内容上讲,不仅全面规范了夫妻法定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且完善了约定财产制,把其提高到优先适用地位;明确了约定的范围;给出了约定的选择类型;明确要求约定必须为书面形式以及约定的效力方面等加以规定。并以此为基础指出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在结构上,缺乏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通则性一般规定;在内容上讲,法定财产制不仅缺乏相应的非常态下的夫妻财产制,基本制度不完善,而且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存在着矛盾;在约定财产制中,法律没有对约定的时间、条件、程序、效力以及其变更和撤销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发生争议时几乎形同虚设。 第二部分是夫妻财产制的一般理论研究,首先介绍了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其次考察了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变迁,对各种夫妻财产制如:吸收并吞制、统一财产制、管理共通制、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并用小结的形式指出了其带给我们的启示。文章指出夫妻财产制是具有身份法和财产法双重性格的制度,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在封建法家父长权限强大的情况下,其夫妻财产制典型表现为财产并吞制、统一财产制和管理共通制;以公平、正义为基本理念的市民法的夫妻财产制典型为分别财产制;以男女平等为理念的社会法的夫妻财产制典型为共同财产制。文章并考察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起源、基础和发展趋势,并对其进行比较和分析,指出兼有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双重性格的复合形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的共同特征。 第三部分首先考察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指出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原则和精神,并以此为指导,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外国先进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首先,从结构上增设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其次,对法定财产制的完善,不仅完善其结构和基本制度,而且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并对一些特殊性质的财产进行归属。最后对于约定财产制的完善:规定约定的有效条件;约定时间采取无限制;约定的公示程序,主张申报登记以确认;对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允许变更和撤销,但必须履行和订约相同的程序。 第四部分:结论。首先指出在男女平等的理念下,现行我国夫妻财产制与世界先进国家立法存在的差距:结构不完整、内容不充实、不具体,并存在着矛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成熟,夫妻财产制为了实现其终极价值目标—男女平等,以及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必定要不断完善,论文最后以图表形式提出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