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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证据已逐渐成为我国证据制度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内容,诸多民商事纠纷的解决都涉及到电子证据,在一些审判实践中,电子证据也已成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因此,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一度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同时,由于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尤其是电子商务)中收集电子证据的能力有限,发生争议后往往苦于无法自力举证而不得不放弃救济。因此,电子证据的保全成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依赖。在时下当事人对电子证据自力收集难度颇大的情况下,对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的研究颇具现实意义。本文用三万余字对电子证据保全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除结语部分外,由以下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由电子证据的概念界定引入,作为课题展开的逻辑起点,针对电子证据保全的主要特征加以论述,以此探求电子证据保全研究的价值所在。该部分从电子证据保全方式、保全范围、保全主体以及保全时间四个方面阐述了电子证据保全区别于一般证据保全的特征。第二部分就电子证据保全的基本原则简要说明,为整个电子证据保全的运作提供了原则性指导。笔者认为电子证据保全的基本原则包括有:及时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技术性原则以及全面性原则四个方面。其中,及时性原则反映了证据保全制度的内在价值,合法性原则是维护电子证据证明力的重要依赖,技术性原则系电子证据特殊表现形式的必然要求,全面性原则为保全电子证据的程序规范提供了更为严格的标准。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国际上关于电子证据保全的相关立法情况,通过概述联合国、加拿大、德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处理电子证据保全的不同立法思路,利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别就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电子证据的保全对象、保全方式等内容的立法概况做出说明。第四部分对现下电子证据保全的现状进行考察,在人民法院和公证机关两大主体结构框架下对电子证据保全的相关实务问题展开思考,包括对法院管辖以及主体人员组成等问题的探讨,同时也肯定了公证保全在我国诉讼前对电子证据保全的积极作用,并指出第三方电子证据保全系统为电子证据保全提供的全新途径。第五部分中,主要分析了电子证据保全在当前条件下运作过程中所面对的现实挑战,对电子证据提取的真实性判断、电子证据固定的全面性要求及被保全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力问题予以细化,阐述了现有电子证据保全存在的问题,从技术性要求和制度性规范两个方面提出应对措施,以期实现电子证据保全的功能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