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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是解决投资争议的一种方法,由双方当事人将争端提交第三者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投资仲裁是司法外解决争议的一种最为制度化的形式,具有快捷、专业和保密等特性。然而随着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仲裁数量急增,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不足日益明显:矛盾裁决的出现、追求私人利益的保护忽视东道国公共福祉、过分强调一裁终局的效率价值而牺牲实体公正、仲裁内部监督纠正制度的缺失……这些问题不但引发了对投资仲裁制度的信任危机,更可能对国际投资环境产生消极影响。为此,国际社会开始积极寻求改革与突破,设立投资仲裁上诉机制成为重中之重。在当前国际投资形势下,我国应立足于同为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双重身份,不但要对投资仲裁发展动向准确把握,更要积极参与投资法律体系的改革和重建。
本文共分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正文部分第二章从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上诉机制产生的背景入手,通过分析国际投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现有投资仲裁制度的不足,引出建立仲裁上诉制度的必要性。第三章根据相关机构设立上诉机制的既有实践的启示,提出在ICSID设立统一的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观点。第四章是ICSID投资仲裁上诉机制设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障碍,包括“一裁终局”理论对上诉机制的排斥、裁决撤销制度同裁决上诉制度的竞合以及与国司法审查机制的对仲裁裁决的干预。第五章结语通过分析中国国际投资活动现状,对新形势下我国应有的态度和立场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