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执法在WTO框架下的合规性研究

来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ter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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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以来,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呈现迅速增长的状况。无论从执法数量还是处罚的金额上来说,都远远超过了2008年至2012年。但在反垄断执法不断推进的同时,其受到的批评也日渐增多。被外资企业及有关商业组织批评为过多地考量了产业政策因素,执法过程不够规范透明,被执法者的程序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存在对外国企业的选择性执法。  在批评声增多的同时,除了欧美的政府机构通过外交方式施加政治压力外,美国的有关商业组织也提出了在WTO起诉中国反垄断执法的构想。虽然 WTO对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竞争政策的规制仍然有限,但WTO的透明度原则却为从程序上对中国的反垄断执法进行规制提供了可能性。  本论文从分析外企在反垄断执法中诉求的本质出发,对WTO现行的竞争法规则进行了总结,并探讨了被执法者通过国内司法程序寻求权利救济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转入对WTO透明度原则的分析。首先从中国入世议定书与WTO诸协定的差异出发,探讨了中国在透明度原则下承担的具体义务。然后通过对WTO协定文本的分析,指出透明度原则在本质上体现的是正当程序要求。接下来选择GATT第十条第三款a项,对与透明度原则的实施有关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透明度原则条款实际上对一国的法律实施过程进行的规范,而不涉及法律的实体问题。透明度原则在强调对贸易者个体的程序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尊重成员方对贸易管理的自由权利,对程序权利的要求是最低标准( minimum standard)的。接下来对统一、公正、合理三项法律实施的具体要求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将透明度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进行了对比分析,并探讨了运用透明度原则提出争端解决请求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强调透明度原则适用于一国国内的执法措施,而非仅限于海关边境措施。  在对透明度原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该原则对中国的反垄断执法适用的可能性。在判断反垄断法确实属于 GATT第十条第一款所述法律范畴的基础上,分别就针对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提出的批评是否违反了透明度原则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并最终提出了政策性建议,亦即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制,在行政执法中更加注重正当程序(due process),提高我国国内行政执法的WTO合规水平。在进一步保障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同时,在提升司法独立性的基础上,拓宽行政相对人的司法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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