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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和法律制度源于欧美国家,我国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由外资企业将这种用工方式率先引入。作为一种复杂的用工模式,它逐渐被更多地使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普通的个别劳动争议的规定较为全面,但对于因劳务派遣所引发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缺乏研究和有针对性的调整,法律规范也很简略。2012年年底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是重要立法,其对《劳动合同法》第92条连带责任制度进行了修改。修改前的规定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修改后变成在用工单位侵权的情况下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显著缩小了用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范围。2014年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0条也仅仅是对修正案的第92条进行重申,没有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尽管此次修改细化了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但是它依然回避了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也没有进一步阐明两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类型以及责任承担后的内部追偿问题。此类问题在实践中,是重难点。据此,本文研究对象是:劳务派遣制度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主要是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范围和制度调整方法等问题。本文运用案例研究、比较分析、规范分析等方法。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该部分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与价值,国内外关于劳务派遣制度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相关问题研究的基本状况,研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第二部分,引入一则典型的劳务派遣纠纷案,对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劳终字第108号判决书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劳务派遣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对于在劳务派遣制度中两个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主要是基于派遣制度结构的特殊性以及对被派遣员工权益的保障以求实现实质正义,追求效率价值。其中派遣制度中三方主体结构特别是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颇具争议,既是否应当将用工方视为劳动者的雇主,本部分将会对各种雇主理论进行比较与分析,初步得出笔者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第四部分,对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相关制度进行梳理,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诸如两者的义务范围与责任分配方式较为模糊。同时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与地区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在该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得出对我国所产生的启示。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劳务派遣制度中连带责任的制度构建,包括确定用工单位为共同雇主的法律地位,为两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夯实理论基础,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各自义务以及共同义务范围,细化承担连带责任的类型,同时对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劳务派遣纠纷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研究发现:其一,在规范意义上,劳务派遣关系中,应当将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一并视作被派遣员工的雇主,两者承担连带责任;其机理和逻辑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这样有助于增强单位的责任意识,督促两者相互监督以保障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其二,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如何承担与分配责任的规定较为粗略、模糊与笼统;关于双方责任承担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冲突,程序法并未随着实体法的修改而做出相应的修改。其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与地区对此形成了较成熟的模式和方法,国际劳工大会的相关建议书对此的主张是成员国须根据国家法律和惯例在两单位之间就劳动者平等保护、集体谈判等事项确定和分配各自的责任。我国应予学习借鉴。据此,本文建议:首先,应当从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构造和逻辑出发,明确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别是用工单位的法律地位,将用工单位纳入到雇主行列,将两单位共同作为劳动者的雇主,引入共同雇主制度。其次,在雇主责任的具体分配问题上,应当进一步划分两个单位各自的义务,并明确其共同义务和共同法律责任;其共同义务和责任应当包括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禁止歧视、同工同酬等。最后,应当进一步细化责任承担的类型,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并在一定情况下赋予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相互追偿权,合理平衡两个单位之间的利益,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