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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灾区。数据显示,银行业服务误导现象普遍、捆绑销售严重、收费项目繁多、银保产品销售失范,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获得金融服务权等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权益损害严重,既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又会导致金融需求的萎缩,影响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经济发展方式转型需要扩大内需,而消费者保护是扩大内需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随着银行业市场准入的放开,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外来资本的竞争压力。WTO中国民待遇承诺要求政府对内外资银行一视同仁,这必然导致商业银行的政策扶持优势将日渐式微。国有商业银行要扩大市场份额,必须重视消费者保护,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但是,消费者保护现状昭示着现行消费者保护路径的低效。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现行消费者保护路径本质上属于个体保护,但个体保护本身具有局限性:消费者个人需要承担高昂的维权成本;个体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金融监管,但金融监管常常需要基于平衡其他监管价值的需要而难以顾及消费者保护;个案保护方式忽略了消费者的整体力量。其二,通过实证分析,银行业存在市场垄断,银行业消费者损害以结构性损害为主。由于结构性损害源于市场失灵,而个体保护对市场失灵无能为力,因此个体保护难以从根本上救济消费者损害。要切实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我们需要转变保护路径,从消费者个体保护转向结构性保护。结构性保护的关键在于发挥消费者整体力量,使消费者有能力通过转移金融需求来惩罚侵权的经营者,从而在根本上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转移金融需求需要消费者找到替代的金融机构来获得满意的服务,因此消费者整体力量的发挥需要以竞争性市场的存在为前提。有鉴于此,结构性保护的方法在于运用竞争政策促进市场竞争,既要通过鼓励中小银行追求规模经济的集中以及推进利率市场化来提高银行业竞争水平,又要通过建立具体的竞争制度来落实消费者在竞争法上的权利,包括消费者损害标准的制定,垄断民事纠纷中消费者诉权的完善以及消费需求转移成本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