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企业重整是一种新型破产程序。破产法的功能,在20世纪经历了从破产清算到破产清算与破产预防并重的时代演变,各国重整制度的确立恰集中体现于此。传统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有限财产好比“公共池塘”的“鱼”,法定的“钓鱼者”只有债权人,“集中捕鱼”与“集体偿债”的程序目标在法院控制下有序实现;新型破产程序即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有限财产也类似“公共池塘”的“鱼”,“集体偿债”仍是法院控制破产程序的基本目标。所不同的是,重整程序中法定的“钓鱼者”不仅有债权人,还包括债务人、债务人股东、职工等其他主体;“集体偿债”方式不是即刻捕鱼变现,而是通过改善“池塘环境”维持“鱼水关系”,在“鱼群繁衍”基础上重建利益秩序。所以,重整程序中,法院的程序控制目标,除了“集体偿债”之外,还涵盖了“再建企业或营业”的内容;保障债权实现之外也包含利益相关者间的利益平衡。 企业重整又是一种特殊的企业重组活动。在企业重整活动中,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股东、债务人职工等都是活跃的当事人主体,彼此基于不同利益诉求通过协商谈判共建企业重整方案。与庭外企业重组不同的是,企业重整的主体是陷入了经营困境或财务困境的企业;困境企业自身的“决议机制”不再完整控制债务人;债权人对债务人重整事务具有更为直接和显著的控制权;债务人重整本身呈现出显著的“公共性”;法院直接介入当事人重整活动。企业重整活动中,法院通常不仅决定债务人的集中管理模式,还直接监督“集中管理”;不仅选任管理人,还平衡重整当事人与债务人管理主体间的行为冲突;不仅对重大事项做出命令许可;还对部分重整活动做出具体指导。 困境企业重整的本质,决定了从重整制度到重整秩序的形成,法院的角色定位及其功能实现至关重要。在企业重整的司法过程中,法院的角色承担远不能用传统司法程序中的法院功能涵盖。法院既是企业重整案件的“司法主体”,负责案件中的纠纷解决、权益裁判;又是企业重整秩序的“管理主体”,决定债务人管理模式和部分重整治理主体的产生,并对重大重整事项享有法定的“审批权”。尤其是,债务人重整治理和重整计划形成、生效及执行过程中,法院承担者迥异于传统破产程序的角色功能。债务人重整治理的“外部性”,客观需要法院介入其中平衡协调;而重整计划充满“公益属性”的法律意义,也客观要求法院履行审查决定职责,实施监督。基于以上认识和判断,本文拟从重整司法过程整体、重整程序控制、债务人重整治理和重整计划机制等多方面,对企业重整秩序中的法院功能做出整体分析和系统研究,并围绕“法院在企业重整秩序中的功能实现”为主线,对我国企业重整秩序的完善提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具体建议。论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企业重整与法院的功能内涵。从企业重整制度到企业重整秩序,法院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实现是贯穿始终的重要议题。重整制度是静态的,而重整秩序则是制度目标具体实现的客观状态,法院在企业重整秩序中的功能实现既源于制度设计,又形成于重整实践。本章从企业重整的一般理论切入,分析企业重整理念和相关制度对法院角色的基本框定;在此基础上分析企业重整秩序中法院的存在基础和功能内涵。本章认为,企业重整理论,强调重整制度的社会利益本位;企业重整制度,以法院的角色定位和功能承担为重要内容;企业重整秩序,以法院的平衡协调为保障机制;法院在企业重整秩序中具有“司法裁判”和“管理调控”的双重功能。 第二章,法院在重整程序控制中的作用。“重整风险”的客观存在,决定了重整制度在追求重整价值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既要保障“重整价值”的发现、创造,也要重视“重整失败风险”的控制,“重整价值”创造与“重整风险”预防并重。围绕“重整失败风险”的法律控制,法院在防止程序滥用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本章从重整程序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切入,分析法院在控制“重整风险”和规制“程序滥用”方面的作用;并以重整程序的启动和转换为分析对象,比较不同模式中法院的功能承担;本章最后集中分析我国法院在重整程序启动和转换方面的作用及其不足。第三章,法院在债务人重整治理中的作用。重整事务的集中管理,使得重整当事人对债务人理论上的控制权有了具体实现机制,同时也产生了重整活动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债务人重整治理中,重整当事人的控制权,主要表现为对“集中管理”进行监督和对重大事项形成决策,而不是对集中管理主体的“绝对控制”。所以,重整当事人理论上享有的控制权,通常需要特殊机制保障。本章从债务人重整治理的法律意义入手,分析法院在重整治理中的角色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分析不同重整治理模式中的法院功能;最后,本章集中分析我国重整治理中法院功能的制度背景和实践问题。 第四章,法院在重整计划形成、生效和执行过程中的作用。重整计划的形成、生效和执行,是重整程序的核心内容,也是重整目标实现的根本保障机制。本章从重整计划的法律意义切入,根据重整计划形成、生效和执行的三个阶段分别阐述了其中的法院功能,并对我国法院的相关作用作了比较分析。本章认为,重整计划形成阶段,为确保未来重整计划的合法有效,法院通常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必要指导,甚至根据法定要求实施相应许可;重整计划生效阶段,法院通过“确认”或者“批准”重整计划最终决定重整计划的效力,构成对债权人等当事人主体“表决控制”的有益补充或必要干预,确保重整计划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法院负有监督执行职责,通常还需要协助执行主体的执行活动,为其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我国企业重整秩序的完善——以法院功能的梳理为核心。法院角色的合理定位及其功能发挥,是确保重整秩序良性构建的根本保障。本章针对我国企业重整的司法现状,分析我国企业重整秩序的完善,具体内容包括:我国企业重整秩序中法院“功能障碍”的原因分析;我国企业重整秩序中法院的功能完善;我国企业重整秩序的具体完善。本章认为,我国企业重整实践中法院角色扮演具有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企业重整秩序的“司法主导”尚面临重大制度探索和实践创新;宏观层面,需要明确法院角色的合理定位,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导入”功能,并协调法院与相应行政机关的关系;微观层面,需要以法院的功能梳理为核心进行具体制度完善,具体包括:完善重整程序控制机制;完善债务人重整治理机制;完善重整计划形成、生效及执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