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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明确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为一种以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为首要目的的事后特殊救济制度。以此为契机,本文将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及其适用进行分析与探讨,通过对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相似规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剖析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诉讼主体、诉讼客体、具体程序建构及配套制度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相关建议。本文除引言及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该章在讨论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涵定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其性质。第二章第三人撤销之诉之相关域外法及我国立法现状。该章主要介绍了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澳门地区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规定。并通过这些域外立法的比较以及对我国立法现状的分析,试图引出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具体机制构建。该章分析了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功能定位,探讨了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现途径,以及适用范围,并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程序构建以及配套制度的一些建议。第四章第三人权益保护体系之内部协调适用。该章分析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诉讼、第三人异议之诉以及第三人申请再审之诉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试图协调其在具体实践中的适用,以期避免制度上的重置和实践上的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