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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需要解释,在学界几成共识,但是如何解释,解释刑法应由怎样的限度,却一直困扰着刑法学界。在我国,经历了长时间的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的论战,目前客观解释论已占上风,成为刑法学者的共识。但是刑法解释理论并未因此归于一统,反而掀起了新的解释论之争一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由此,刑法学界分成了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两派,分别从各自的立场出发阐释观点。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试从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视角论述刑法解释立场的问题:第一部分从刑法解释的必要性谈起,最初的古典刑事学派基于对中世纪刑法恣意入罪、滥施刑罚的憎恨,反对刑法解释,但随后刑事实证学派的崛起,刑法不允许解释的立场受到动摇,目前世界各国的学者都不再主张刑法绝对不可解释,而是着手论证刑法解释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在充分了解我国与国外学者关于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分析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论争的发生与发展,分析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对立与冲突;第三部分,针对实质解释论忽视法律与法治的固有缺陷、无视我国对于形式理性的需求、容易扩大入罪范围、轻视刑法修改使得刑法缺陷得不到及时弥补以及方法论上容易走上类推等方面的缺陷予以阐述,结合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历史原因,对实质解释论予以质疑。第四部分,针对实质解释论者对形式解释论者地误解予以解释,并在比较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基础上,提倡形式解释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