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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小康社会目标的逐步推进,我国已经基本保证了食品的充分供给,在实现了温饱之后,人们更加追求食品的营养、健康与安全。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的屡次发生已将食品侵权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如苏丹红、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现今社会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重大食品侵权事故亦给人们的冷漠态度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问题,形势日益严峻,保障食品安全性的任务已经刻不容缓,在确保了充足食品供给的同时,我国必须保证食品品质的安全。就在人们高声呼吁“食品安全”的时候,又一起严重的食品侵权事故——2011年5月台湾“塑化剂”风波,再一次将人们关注的焦点聚集到食品安全问题上来。化解食品安全危机,保护我国人民利益,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事前防预体系,更需要设置行之有效的事后责任赔偿机制,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者进行及时、充分的补偿。面对严重的食品侵权案件,追究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是目前事件中最为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即以探究食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在法律问题,呼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机制,意在通过合理的赔偿制度对受害者进行有效的救济,以确实保护其合法权益,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直击台湾“塑化剂”风波引发的食品安全危机,并简要介绍何为塑化剂、用途以及用作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分析事件的性质、影响,引出食品安全责任的实质是一种侵权责任,明确本文要研究的内容。第二部分,对“塑化剂”事件进行法律分析,引出大规模侵权概念,结合分析食品类大规模侵权的法律责任构成,其基本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四要件;并着重分析食品类大规模侵权的法律特殊性。第三部分,研究食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机制,结合国际立法上采用的食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原则,主要分析实际损害赔偿原则、惩罚性损害赔偿原则、加重保护受害人利益原则;联系我国法律实务关于食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并在责任分担上引进市场份额责任理论,以各生产厂商的市场份额比例确认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的分担。第四部分,意在完善我国的食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确保在赔偿原则的指导下,将各种救济机制进行互补。针对惩罚性赔偿于《侵权责任法》与其它法律的适用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呼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赔偿基金制度,引入基金制度的代位求偿权,重新诠释代表诉讼制度等。食品安全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健康与安全,更关系着国家和谐稳定与发展。针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时,我们应当以更加谨慎、务实、负责的态度,一方面,致力于完善相关的食品事故预防监控机制,保障食品安全的大前提;另一方面,逐步完善食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通过合理的赔偿机制对受害者进行有效的救济,充分保护受害者的权利与利益,真正做到国以民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