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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作为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制度,发挥着填补损失,避免不当得利的作用。但受保险险种分类所限,保险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在学术界和理论界称为争议的焦点。本文表达了个人观点,即赞成保险代位权适用到具有补偿性的人身保险合同,比如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并就部分争议观点做出解释。本文主要采用逻辑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引言简要介绍了保险代位权适用范围的研究现状和本人研究范围。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保险代位权的理论基础,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代位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一项派生制度,损失补偿原则做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体现出保险分担风险,消化损失的目的。损失补偿原则要求保险标的是可以补偿的,保险人通过支付保险金的方式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弥补,同时限制了被保险人接受救济的范围不得超出损失本身,否则将视为不当得利予以禁止。这可以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加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有效避免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第二部分,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代位权的合理性。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类型之一,但其保险标的——人身损害是具有补偿性的,人身损害不同于人身价值,可以依据专业的计算标准计算出确定的数额,以此评估人身损害是否得到弥补。同时,意外伤害的发生往往有第三人的介入,来自保险人和加害第三人的赔付使被保险人有多重得利的可能性,也为代位权的行驶提供了对象。因此,在意外伤害保险中适用代位权符合逻辑推导。意外伤害保险标的具有人身属性,这是反对在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权学者的理由之一,笔者在此分析了保险代位权与债权代位权的区别以消解此种质疑。第三部分,现行立法反对在人身保险中适用保险代位权的原因分析及国外立法比较。我国《保险法》明确反对在人身保险中适用保险代位权,这给理论和实务都带来巨大困扰。德国和日本依据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决定保险代位权的适用,美国则倾向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都支持了保险代位权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我国部分学者也提出通过建立新的保险险种划分体系确定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国外立法体例的比较研究和国内学者研究成果都具有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提出保险代位权在意外伤害保险中适用的法律建议。我国保险法制度应当接纳人身损失可补偿的理念,同时依据合同的损失补偿性对保险险种做出新的分类以适用保险代位权。在立法体例中,适宜将保险代位权的相关规定纳入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以含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结语总结了本文观点,强调保险代位权在保险中的重要性,对代位权在未来保险业中的发展做出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