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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出台拉开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史上的序幕。经过十年的发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断发展。本文将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进行研究,发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仍存在一些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尽管,目前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对象远不止汽车缺陷产品,在缺陷产品召回上也取得了一定进步,但相较其它国家的召回制度,仍存在一定差距。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相应的论述,就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创造性的提出建议。本文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缺陷产品的适用范围和分类。此部分通过对缺陷产品与缺陷产品相近概念的了解、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相近制度的比较分析,加深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认识,并对缺陷产品分类进行整理,准确定义缺陷产品召回,对召回制度的特点和功能进行介绍。第二部分,通过对缺陷召回制度的主体、客体、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从法律关系上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梳理。第三部分,深入剖析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更加全面的了解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第四部分,通过分析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召回制度的特点,从他国制度中借鉴,从明确主体责任、制定激励措施、提高法律位阶、设立预警机制、加强职能建设等方面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的重要意义,并创造性的提出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配套制度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