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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人类对于森林的开发与利用是毫无节制的。随着人类环境的不断恶化,人们对森林的价值也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对森林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作为最为有效的保护森林的制度,是本文要研究的内容。文章通过四个部分对该制度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对重要概念进行语词与法理上的分析。首先,本文认为要从生态学的角度,肯认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把“森林”的概念适当拓展。其次是对“生态补偿”概念的分析,认为完整的“生态补偿”定义包括了对自然的补偿和对人的补偿两个方面。而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指在森林破坏严重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旨在通过对森林和因保护森林而对受损的当事人的补偿,来缓解森林生态危机,从而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规则体系的总称。第二部分首先介绍我国森林资源的概况以及森林资源所面临的严重危机与挑战。认为我国森林资源面临的状况是:资源匮乏、林业不发达;森林的生态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林地面积大大减少。笔者接着分析危机背后的原因,认为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不完善是目前状况产生的重要原因。最后对我国森林资源补偿立法的沿革进行考察,认为立法的不合目的性导致了现有的诸多问题。第三部分从理论依据与实践经验两方面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在理论方面,提出了两种克服经济的负外部性的方案:一是使用津贴的办法补偿外部经济,使用税收的办法惩罚外部不经济,实现外部不经济的内部化,以解决外部性所引起的市场失灵;二是确定森林资源的产权以避免“公地的悲剧”。在实践方面,通过列举美国、德国、哥斯达黎加等国的先进经验,认为应该充分发挥并整合政府、市场、法律的作用。在第四部分进行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立法构想时,本文从三个层次进行,分别是理念、原则和制度。首先,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立法理念的指导下,生态补偿既要考虑到人类的最基本发展需要,也要考虑到发展中的限制性因素,通过对人的补偿减轻新增人口对生态的压力,通过对物的补偿弥补资源消耗对生态的损害。其次,生态补偿应确立“公平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包括了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以及人类与自然公平。效益性原则是指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要追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最后一个层次是具体制度设计。在补偿主体方面,认为政府与市场两类主体都存在“失灵”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明确产权并实现产权的可转让,并加强政府的信息披露机制与监督机制。在补偿对象方面,对物的补偿与对人的补偿的范围都应该有所扩大。虽然资金的投入是森林资源生态补偿的主要内容,但是补偿还应该包括技术的投入、实物的补贴等内容。不管是政府补偿还是市场补偿,都应该实现补偿方式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