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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我国篮球运动进入产业化、职业化进程,十多年来我国CBA篮球职业联赛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在肯定CBA贡献的同时,我们应清醒认识到在CBA联赛中仍存在着负面因素——体育纠纷。体育纠纷必然会从不同程度上负作用篮球产业进程,不利于篮球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对我国CBA篮球联赛中体育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旨在为我国篮球产业改革提供有益的,有帮助的建议。
本文在研究中主要运用以下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对比分析法,逻辑分析法,调查法,专家访谈法。
本文仅对我国CBA联赛中发生的体育纠纷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我国CBA联赛构成主体的法律特征(中国篮球协会,各职业篮球俱乐部,运动员等个人主体的法律特征);2,我国CBA联赛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中国篮球协会与各职业篮球俱乐部的法律关系,中国篮球协会与各个人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职业篮球俱乐部与运动员和教练员之间的关系,各职业篮球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3,对我国CBA联赛中发生体育纠纷的考察及其解决途径及不足的探讨(对我国CBA联赛中发生的体育纠纷涉及法律问题的进行有重点的探析,对我国CBA联赛中解决途径及不足之处的探讨);4,对国际上体育纠纷解决途径的考察(国际体育纠纷仲裁解决,英、美、德、意、日国家的体育纠纷解决);5,构建我国CBA联赛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想。
本文的研究结论与建议:1,我国CBA篮球联赛职业化、法制化程度不够;2,中国篮球协会对体育纠纷解决重视程度不够,解决途径和方式单一;3,我国CBA联赛中体育纠纷寻求外部救济时经验不足,缺乏立法和政策支持;4,中国篮球协会应借鉴经验,建立一套系统、完整体育纠纷救济机制;5,建议我国体育行政部门重视体育纠纷,建立我国有特色的体育纠纷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