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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警察是我国公安机关的专业警种之一,组建历史长、队伍规模大、分布范围广。尽管多年来面临编制不统一、机构不规范、经费不稳定等诸多困扰与制约,全国森林警察锐意进取、依法履职,在维护林区治安秩序稳定、保卫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捍卫林业生态建设成果中担当重任、屡建奇功,树立了形象、打出了品牌、赢得了地位,也受到了国家的重视与支持。2005年国务院决定将森林警察全部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解决经费问题。随后,森林警察转换编制、整合机构、落实经费、人员过渡为公务员,成为专业警种改革改制中较为顺利、快速的警种之一。转为政法专项编制后的森林警察仍实行林业与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林业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在建设生态文明、深化民主法治、推动科学发展的新形势下,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切。愈演愈烈的掠夺性开发开采、屡禁不止的环境污染导致了严重的生态危机,也催生了环保警察这一新生事物。森林警察的现行管理体制决定了其业务的单一性,即专门预防和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林业行政执法要通过林业部门授权并以林业部门名义进行),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无助于结束环境资源刑事执法不力的状态。本文以管理学、法学的视角,以森林警察回归主流公安机关、构建公安统一体制为主线,通过厘清森林警察的历史发展脉络,以广西为例对森林警察现行管理体制的特点、作用及其存在的局限与弊端进行分析,并在参考和借鉴国内其他专业警种以及国外相关警察管理体制设计的基础上,对森林警察现行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作一初步判断,着重论述了将森林警察改建为生态警察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了由森林警察改建生态警察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