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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给予其抵押权、担保权等,这项规定对于土地的资本化、要素化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实质是农民土地产权制度的调整。土地是社会发展的根源。土地产权制度也是农业经济甚至整个社会经济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和发展都有重大影响。制度与产权一直是理论界的研究热点,而产权作为内生因素对经济增长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值得关注。关于产权的界定,主流观点是产权是由不同权能组成的权利束,其可分割的特性决定了产权可以由不同的主体享有,进而形成不同的产权结构。产权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是通过作用于产权主体的行为实现的,而这种影响是随着产权完整性的增强而增加的,产权越完整,其激励与约束功能效应越强;同时,产权权能的分割和流转导致形成不同的产权组合,也是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这一点也已经得到了众多学者的认可。我国从古至今,土地改革都是政府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可以说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变迁。建国以来,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每个阶段在特定的经济政治条件下,都起到过相应的作用。农地产权结构通过激励和约束产权主体的行为,使其外部性内部化功能、资源配置功能、降低交易成本功能以及收入分配功能得以有效发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业及整个经济的增长。产权作为经济增长内生因素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社会经济条件是不断变动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获利机会会出现,原有的利益均衡局面会被打破,于是利益主体便会寻求机会使得潜在收益转化为现实收益,进而引起产权制度的变迁,产权制度变迁实质上是在不同利益均衡点之间的移动,因此其轨迹也是沿着一定路径的,所以产权制度变迁就具有特定的路径依赖,而研究其变迁过程,对于产权制度的创新就具有指导意义。建国以来,我国的农地产权制度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建国之初至1957年高级社建立,是农民个人所有的私有产权制度,从高级社确立到1978年改革之前是集体所有制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营模式,1978年至今所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是集体所有农民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产权制度。结合我国现代化建设不同的阶段性战略,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大致经历了农业支持工业、相互独立发展以及工业反哺农业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农地产权制度都是有差异的。农地产权制度的每一次变迁,对我国的经济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建国之初的土地改革,赋予农民土地所有权,在当时情况下,不仅巩固了新生政权也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战后的恢复进度;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制度虽然整体生弊大于利,但也为当时优先发展的重工业提供了支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重新赋予农民收益权、使用权等,提高了生产积极性、释放了活力,不仅带动了农业的发展,也加快了农业及农村的转型进程。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弊端也越来越体现出来,如二元特征明显、流动性受限等,而由于产权界定的不清晰和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农民在越来越频繁的土地流转与土地使用权交易中由于议价能力较低而成为了利益被牺牲的一方,归根结底,是由于产权的残缺造成的。随着农业及农村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发展和加快,产权残缺所引起的农民土地收益流失也越来越多,因此,从保护农民收益、提高农业绩效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农地产权制度仍然存在较大的创新空间。本文通过总结多位学者对制度及产权的研究及观点,结合制度及制度变迁理论、产权理论以及国家理论,通过相关模型推导,确立了产权制度对经济绩效的作用机制。进而结合政府政策、支农政策等分析建国之后至今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历程,变迁特点以及变迁机理,并分析每个时期的经济绩效,来论证相关观点。最后从产权角度分析农民在土地产权制度变迁过程中土地收益受损的表现及原因,发现原因依然是产权界定模糊与产权不完整导致的农民土地收益受损。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关政策建议来推动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创新以及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等,如完善产权权能,改变农地产权结构二元特征,建立完善的收益共享机制及继续加强财政支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