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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民事诉讼被视为人们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平等主体间争议的重要手段,其价值与作用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得到了相当的体现。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这类诉讼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造成了对方人力财力的耗损,而且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甚至使人们开始对诉讼产生信任危机。民事恶意诉讼的产生有诉讼本身的原因,即诉讼本身所必然具备的“负面效应”,但从根本上说,民事恶意诉讼是对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民事诉讼目的的违背,因此,对其进行抑制就成为必然。而目前,我国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都尚未对其有明确规定,以致在实践中难以对其进行有力的规制。前不久,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曾对恶意诉讼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在全国人大最后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又删去了该条规定。而在诉讼法领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尚处在起步阶段,并且争议不断,对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构成要件,表现形式等基础理论方面均未形成定论,并且往往将之与诉讼欺诈、滥用诉权、滥用诉讼程序等概念相混淆,而对其进行的进一步的理论分析就更少了。而我们认为,就这一问题进行更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对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理念及其不足,并借此反思我国民事诉讼法约完善和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是具有十分积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意义。
在本文的结构上,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
引言:概要介绍国内外对民事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点出本文就该问题进行探讨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介绍作者的总体写作思路。
本文的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现分述如下:
第一部分:对民事恶意诉讼进行概述。首先是主要介绍西方特别是英美对恶意诉讼相关问题的研究状况及成果,并与大陆法系有关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以及我国古代对此的关注和法律规定以及我国当今的制度现状。然后介绍并列举我国学界现有的对民事恶意诉讼概念的界定,并通过对其主观、主体、客观形式等构成要件的分析,得出本文对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的界定,即:为达到超越正当的诉讼目的以外的非法目的,恶意的利用诉讼的合法形式,对诉讼中的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并将其界定于民事起诉与反诉的范围内。
第二部分:承接第一部分对民事恶意诉讼概念的界定,首先根据恶意诉讼侵害人的主观状态及其行为的常见表现形式,将其划分为损害权益型诉讼、多余型诉讼、盲目型诉讼以及其他特定目的型诉讼四种类型。其次,为了防止民事恶意诉讼的范围不必要的扩大,将民事恶意诉讼与诉讼欺诈、滥用诉权、滥用诉讼程序、琐碎型诉讼等概念进行比较,以防止混淆。
第三部分:对民事恶意诉讼进行进一步的理性分析。首先,分析恶意诉讼的成因,即诉讼本身所具有的负面效应、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当前的法制教育和宣传缺乏对诚实信用的足够重视、公民个体法律知识与法律观念存在差异、以及在社会转型期,公民诉讼理念的转变。然后,从恶意诉讼的现实危害性、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的要求,以及恶意诉讼违背了民事诉讼制度设置的目的,使人们对诉讼产生信用危机等三个大的方面,对规制民事恶意诉讼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
第四部分:对如何规制民事恶意诉讼提出一些立法思考。首先指出如何规制民事恶意诉讼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作为一个社会现象,也不可能仅仅通过法律上的调整就能达到绝对的效果,需要道德建设和制度调整的共同作用。接下来,对如何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以抑制民事恶意诉讼的发生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包括:降低诉讼的负面效应,禁止滥用起诉权和反诉权以及设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三个主要方面。
结语:对本文进行简要的总结,指出恶意诉讼现象的出现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我们无须对此大感惊惶,但也需要对此有足够的重视。而由于它的出现是与民事诉讼本身所存在的“负面效应”密不可分的,因此,通过对民事恶意诉讼现象的认识和反思,从另一个角度来认识我国现有民事诉讼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以促进民事诉讼法的进步与完善,正是本文写作的目的和意义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