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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母权利”,其本身是一种“框架性权利”,在人格权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可以更好的维护个人的尊严和人格自由,又可以促进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当前的法律规范中却没有关于一般人格权的具体条文规定。一般人格权的缺失使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型人格利益难以得到合理的保护。尽管我国宪法中已经确定了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但由于宪法规定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而现行法院所采取的类推的保护方法不仅不能合理的保护新型人格利益且于法理亦不合。目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未来的民法典及人格权法的制定是其重要的一部分,而这不可避免的会引起理论界对人格权的研究,一般人格权作为人格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更是受到关注。自从德国司法界创设性的提出一般人格权制度之后,一般人格权因其内容的不确定性、权利的特殊性、功能的独特性引起的争论和研究从不曾间歇过。因而本文通过对一般人格权的进行仔细的研究,以期对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及人格权立法能够有所贡献。本文的框架结构大致如下:第一部分是对一般人格权的概述。本部分主要介绍了一般人格权的制度来源,“读者来信案”是一般人格权确立的标志。然后本文通过介绍各国学说上对一般人格权概念、性质的争论,得出自己的观点,并进一步的演绎出一般人格权的本质。一般人格权概念上的不确定性及宪法属性和民法属性的双重属性使得我们得出一般人格权本质上属于法益,而非权利。第二部分是一般人格权的比较分析。本文以德国、法国、瑞士、日本四个国家的法律为视角。《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是三大经典民法典,三个国家对人格权的立法各有特色,《德国民法典》中首次提出一般人格权制度,《法国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概括保护条款及随后演绎出的各项具体人格权,《瑞士民法典》则为我们详细的阐述了“人格关系——人格——人格权”的发展过程,三个国家的法律中均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而本文之所以选择《日本民法典》作为比较对象之一是因为日本与我国一样同属于继受法国家,同样受到法国法和德国法的影响,而日本是如何借鉴他国法律制度构建适合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方式方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当前我国正处于民法典制定之际,盲目的照抄他国的法律制度必然会影响我国的法律进程,因而通过研究日本的立法选择可以为我国的立法构建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第三部分是讨论我国一般人格权的完善。尽管目前我国对人格权采取《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的综合保护,但由于民法中缺少一般人格权制度,常常使得法律实践中难以对新型人格利益予以合理保护,为了弥补此项法律空白,因而本文对建立一般人格权制度提出了构想。接下来,本文对建立一般人格权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其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立法,更有助于全面保护人格权。然而一般人格权立法构建又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要素,需要我们明确一般人格权的概念、适用主体、立法模式、同时需要我们认识到人格权保护的界限,即与言论自由的调和等问题。一般人格权制度的设计不是凭空想出或是照搬照抄即可,它需要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设计出一个与我国国情相搭配的一般人格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