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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既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天然资源,又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有着难以取代的意义。但是,经过多年的经济粗放型增长,水资源的匮乏、水环境污染问题频频发生。在我国水环境面临的诸多严重挑战中,水污染是最突出的环境问题之一,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海域、河流、湖泊及地下水都遭受了污染。当前,我国河流七大流域无一例外面对着特别严重的污染问题。天津作为华北经济中心,地处海河入海口,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加剧了人口增长,水资源短缺严重凸显,水污染防治形式不容乐观。本文以天津市水资源分布、水污染现状、原因及危害为例,运用海河流域天津段及天津市中心城区的水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城市水污染现状及原因,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立法情况做了系统梳理,对城市水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进行探讨,对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当前不足之处加以分析、对核心法律制度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地方法规缺失、主体责任不明、法律追责等问题重点阐述。得出现行的城市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如下的不足:水污染控制立法不完善;城市水污染防治核心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法律责任追究处罚规定过轻;城市水污染治理体制不完善。针对水污染防治立法现状中的几点瑕疵,通过梳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关于城市水污染防治的相关制度,借鉴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先进经验,立足天津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现状,指出加快立法进程将改善天津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法律不足的困境,有助于加强天津水环境的保护力度,更可以缓解水资源短缺与水环境污染交织的不利状况。笔者参考了大量文献资料,借鉴国内外先进治理经验,对完善城市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提出了如下的建议:第一,完善城市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制度:从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排污权交易平台、排污收费制度、生态补偿机制、应急事故处置机制建设五方面完善制度。第二,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处罚力度。第三,明确水污染防治中的地方政府责任。第四,加强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权利。文章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加强民事与刑事追责、政府主体责任问责,加大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方面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通过梳理现行法律制度,论证通过行政法规、地方性规范、实施细则的方式来对法律体系加以完善,指导城市水污染治理工作中各部门问权责明确、协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