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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理论认为人的性别特征是社会文化制度构建的,社会性别导致了男女之间社会角色和社会功能的差别,社会政策分析应该将性别作为分析变量。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建国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政策,不难发现,婚姻家庭政策经历了三次演变历程。建国初的婚姻家庭政策是两性朴素平等的政策,其中,女性摆脱男性的附庸角色,成为独立个体,男女开始平等分配权利义务;八十年代的婚姻家庭政策是两性消极差别对待的政策,其中,婚姻家庭政策开始正视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社会资源掌握不平等,给予男女两性差别对待;二十一世纪的婚姻家庭政策是积极差别对待的政策。伴随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的召开,及一系列《妇女发展纲要》的制定出台,女性地位大大提升。建立在八十年代婚姻家庭政策的基础上,二十一世纪的婚姻家庭政策不仅承认两性的生理差异、社会地位差异,并且采取措施弥补不足,出台一系列政策反对家庭暴力、承认家庭劳务价值、建立离婚经济损害赔偿等制度,保护女性婚姻家庭领域及其他方面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然而,尽管经历半个世纪的发展,我国婚姻家庭政策中的社会性别意识进步显著,但性别盲视及男女两性形式平等下的实质不平等问题严重,女性的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在社会的基本单元——婚姻家庭中依然面临重重考验。结婚年龄规定、军婚保护规定、非法同居关系界定体现的政策歧视,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对家庭暴力、婚内强奸为代表的政策空洞,生育权规定、离婚财产分配规定体现的政策矛盾和产生的恶性循环,以及现实生活中政策执行不力和政策失效,导致原本在生理、地位上处于劣势的女性难以实现其生存和发展权益,反而需承受政策本身带来的经济、情感及社会压力。笔者以为,传统社会政策演绎、建构并强化的以男性话语权为主的社会文化体制结构是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难以推动的根本。为此,有必要引入发展型社会政策理念,构建旨在推动两性平等、维护女性发展权,降低婚姻不稳定因素、促进家庭和谐、家庭功能有效发挥的发展型婚姻家庭政策,推动婚姻家庭领域的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实现婚姻家庭中两性平等与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