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全国法院力克“执行难”的今天,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考虑较多的是申请人的权益如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以及执结率的问题,而轻视了对被执行人权利的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被执行人作为公民,其财产不应无限制地被执行,应保留其基本的生存权利,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权也不能任意侵犯,不能“以拘代执”来促进执行工作的进行。被执行人的其它合法权利也应当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本文从强制执行制度的演变历程开始论述,从古代强制执行制度对被执行人野蛮、残忍的执行措施发展到近现代越来越人文的执行措施,从对人的执行到对物的执行,阐述了对被执行人权利保护的历史发展进程及对被执行人权利保护的意义。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修改强制执行法,在保障申请人实现权利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对被执行人权利的保护。结合我国国情,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哪些合法权利易遭到侵害,对哪些权利应适当予以保护,对被执行人权利保护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也作了说明。同时,对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对被执行人权利保护的先进的经验、执行措施及法律规定也进行了叙述。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就被执行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存在的一些问题的提出,本人对构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中对被执行人权利保护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想法。总之,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树立人文执行的理念,不能因执行而导致被执行人陷入一无所有的境地。我们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同时,还应当保护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注重被执行人发展权和教育权,给被执行人一个生存发展的空间。这不但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