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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作为我国农业支持政策体系中的一种新型工具和手段,在分散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入、恢复农业再生产以及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作用显著、不可或缺,日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尽管自2007年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取得长足发展,但在市场竞争、经营模式选择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与困惑。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原则,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性作用的背景下,明确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市场效率高低,分析市场作用是否得到有效发挥并验证“有限竞争”的“共保体”经营模式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影响,对于化解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竞争困境,健全及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竞争模式有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中经营主体增多,使得市场竞争程度有所提升。通常,市场竞争增强能够促进市场作用得到更为有效的发挥。但实际上,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是否得以提高仍有待考究,因此,本文的核心实证部分拟通过验证市场份额与市场效率之间关系的显著性,初步判断市场力量是否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核心驱动力,然后,基于农业保险市场化程度的实证检验结果,选取浙江省“共保体”模式为对象,探索这一典型的非完全竞争市场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态势的影响,以总结出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竞争过程中应该趋向的市场竞争程度和应该坚持的市场竞争模式。大体上,本文沿着“市场竞争状况规范分析—市场效率计算—市场作用实证检验—市场经营模式效果分析”的思路,首先分析了我国市场竞争概况,然后运用DEA模型计算了农业保险的市场经营效率;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市场检验农业保险市场是否发挥作用的理论分析框架,利用2008-2017年的面板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最后以“共保体”模式为例,分析了相对垄断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实施效果,从而为农业保险市场竞争模式的选择提供了参考。研究结果表明:(1)我国农业保险公司的市场效率取得一定发展,综合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及规模效率均处于较高水平;(2)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市场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不足;(3)随着农业保险工作的深入推进,“共保体”模式在制度和政策层面的缺陷逐渐凸显,该模式不能促成农业保险发展速度的提升。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旨在说明,我国农业保险不能实行完全自由竞争,只能是有限竞争;但现行的浙江省“共保体”模式同样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利于农业保险发展速度的提升,难以解决农业保险市场竞争问题;所以在政策建议部分,提出在进行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建设时,应该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政府大力支持和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但不能过度干预;应努力优化农险监管的基础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并加大惩治力度;应大力加强市场规范,促进农业保险市场自主良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