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对刑事立法的具体要求之一。仅从刑法分则的立法来看,我国刑法分则距离明确性的实现仍存在一定差距。这一差距主要表现为我国刑法分则的两种技术性缺陷,一是刑法分则结构营造技术的缺陷。结构营造技术的缺陷可以体现为刑法分则基本品格设定技术的缺陷,即分则明确性的缺失;刑法分则具体结构技术的缺陷,即分则结构的混乱。二是刑法分则语言表述技术的缺陷。语言表达技术的缺陷又可以具体化为罪的规定上语言使用的不明确、不规范。换言之,我国刑法分则明确性缺乏的根源就在于刑法分则的两种技术性缺陷。因此,前述的两种技术性缺陷最终应当回归到立法技术的主体——根据犯罪分类建立起来的刑法分则。而刑法分则立法技术的缺陷思考也就自然延伸到了犯罪分类这一问题上。边沁的犯罪分类为明确性的立法实现确立了良好的开端。边沁从功利的角度出发,尝试建构一种对事物具体而微的分类方法。犯罪分类自然属于他所探索的分类方法之一。边沁牢牢地把握功利原理这一条主线,人为的采用科学分类法,使犯罪分类问题趋向明白和详尽无疑;其目的在于真正实现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建立起他所倡导的统一的犯罪分类学。从实践层面上看,构建在理性与科学基础上的犯罪分类,更是开启了大陆法系国家明确性的法典化、法定化之先河。结合边沁的犯罪分类,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刑法分则立法技术的完善,促使刑法分则最终实现明确性这一价值追求,即在刑法分则结构营造技术中,基本品格设定技术的完善上做到树立科学的立法技术理念、确立明确性的判断标准、依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犯罪的范围,具体结构的设置上做到个人利益的优先化、分则体系的科学化、罪名划分依据的统一化;刑法分则表达技术的完善上,做到坚持明确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刑法分则语言专业性和大众性的统一。基本品格的设定最终是为了真正将明确性贯穿整个刑法分则;具体结构技术的诸多完善方式也是为了实现刑法分则结构的明确性;语言表达的完善最终是要达到刑法分则语言使用的明确性。所以说,刑法分则立法技术完善的最终的目标是实现刑法分则的明确性。边沁的犯罪分类思想或多或少地为我国刑法分则立法技术的完善提供了一些启示。笔者希望通过对边沁犯罪分类的深入解读,推进我国刑法分则立法技术的完善,进而实现刑法分则的明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