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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原则是国际海洋环境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里约宣言》第15条规定,“当严重的或不可恢复的损害出现时,欠缺充分的科学证据不能成为拖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破坏的理由。”1即在环境领域,即使还没有足够的科学依据,但为了避免一旦发生危险可能造成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后果,需要采取足够的措施来避免危害。出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的矛盾,我国一直对预警原则持有有保留接受的态度,预警原则并没有成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之一。本文试图通过结合经济学里面的公共财产原理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现状来对预警原则展开论述,提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预警机制的构思,最后得出预警原则应当成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原则之一的结论。本文的框架安排和研究方法:第一章首先界定基本概念,介绍预警原则的发展过程。一是定义,二是预警原则的不足之处。最后从经济角度分析其理论基础。第二章开始预警原则的具体问题研究。主要分析其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并对比研究相关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和决议。另外还将分析预警原则的实施条件和措施,为我国预警机制的构思提供参考。第三章里本文将针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现状,提出预警原则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中的具体应用。一是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现状,分析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不足之处,二是介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法律体系,三是提出预警原则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运用措施。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法、经济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具体来说,历史分析法主要分析预警原则的发展过程,及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和阶段;经济分析法则运用公共产品理论,借助经济学概念分析预警原则适用的经济基础;比较分析法则用于分析不同的预警机制概念和法律渊源,以及中外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和实践。希望通过对比分析,能更加了解预警机制的发展趋势和适用,有助于我国海洋环境早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