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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消费领域的交易行为也日趋复杂,消费者的权益更加容易受到侵害,特别是在上门销售、邮购、电话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立法者所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纵观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不失为是一项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不仅仅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公平正义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精髓,还体现了经济法之国对经济运行干预和调控的本质,正是对消费者利益的倾斜保护,顺应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趋势,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消费者后悔权的概念、内涵等方面进行分析,界定消费者后悔权与其他权利制度之间的辩证关系;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立法例中后悔权制度的演进,以及对我国构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启示,进而说明我国有必要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第三部分通过对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合理性及其必要性做出分析,得出在我国消费者后悔权设立势在必行的结论;第四部分是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构建,对立法方式、适用范围、行使方式、行使期限及其限制等进行综合论述,在此基础上对构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法律保护机制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