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归真堂”活取熊胆事件引发哗然到社会上频发的“虐猫虐狗”事件饱受舆论诟病,文明意识的觉醒让人类开始关注动物的生存状态。“人类与动物的关系”这个古老的议题自人类存在于地球以来延续至今,人类社会走向文明,对动物的态度也发生着变化。古典时代动物地位的高低主要是受到宗教、禁忌、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因而有的动物地位较高,受到保护甚至被人们尊崇,但大多数动物无法享受到被人类保护的待遇。直到近代以来人类才开始同情、关怀动物,也由此产生了“动物不是物”的命题。本文试图对该命题进行法理意义上的探析。本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动物法律保护的古典形态。该章首先将介绍古典时期动物与人类在市井生活及政治、宗教、文化生活中的关联,以窥见其在人类社会中的定位;接着,将探究少数动物作为福利享有者受人类尊崇的原因;本章的最后将从中西方古典法律的角度分析动物地位,并得出动物在人类社会始终被作为“物”对待的结论。第二部分将介绍近现代以来人类动物保护意识觉醒后涌现的动物保护理论:从最初的动物福利思想到此后打破人类中心主义、将动物确立为一种新型主体的动物权利论。此外还会介绍将动物与一般物进行区别的立法实践尝试和法学理论尝试。第三部分将对世界范围内动物保护立法较为完备的国家进行比较法考察,并从法律体系、立法宗旨、适用动物的范围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以期对中国动物福利立法提供一定参考作用。此外,还将介绍中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索中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可能路径。第四部分将先从道德层面解释为什么人类必须将动物作为“动物”这种生命体本身与其他一般物相区别,再将道德和法律连通,构建动物保护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包括一般性原则和针对特殊动物的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