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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性关系具有复杂性,是人类关系中一个重大课题。在现实生活中,重婚行为作为一种扭曲的两性关系更是复杂多样,但是我国现有的关于调整两性关系的法律规范却很难满足司法实践中的需要。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加上重婚罪相关立法寓意含糊不清,缺乏具体判断标准,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受理重婚罪案件少,定罪的更少。加之,社会中新出现的一些情况,比如“包二奶”,同性恋者婚后与同性保持关系等问题是否应该用重婚罪来定罪量刑,显得我国重婚罪的法律规范更加捉襟见肘。在大量查阅相关资料,参考我国学者关于重婚罪的优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重婚罪新旧法条及司法解释、学者理论观点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在文中从多层面、多角度出发,从概念、法条入手对我国重婚罪相关疑难问题开始进行深入分析。根据查阅资料,目前我国关于重婚罪的研究较多。对重婚罪相关资料的研读和总结下,发现我国有关重婚罪的主要研究精力集中在重婚罪的客体和刑事责任以及诉讼制度上。但是很少有研究从重婚罪的多个方位集中论述重婚罪在理论和实践中所面临的疑难问题。故此,在大量阅读资料,吸收我国学者关于重婚罪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主要有以下观点:首先,我国民刑法对事实婚姻认定存在冲突。民法中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几次发生变化,现行民法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但是事实婚姻在刑事司法中却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基于重婚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如果仅仅因为民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就将事实重婚排除在重婚罪的范围外,是有违重婚罪的初衷的。其次,笔者从“包二奶”行为侵害的法益以及将“包二奶”行为与重婚行为进行对比研究,认为“包二奶”的行为虽然是对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的冲击,但是“包二奶”行为并不是重婚。第三,近年来同性恋婚姻问题逐渐成为公众的热议话题,但是就同性恋者在婚后继续与同性伴侣保持关系的行为却很少有人涉及,笔者认为同性恋者“形婚”继而引发的一系列家庭悲剧,但是却不能因为这种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伤害就简单罪化这种行为,罪刑法定是我国刑事基本原则,尽管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依靠现行刑法是不可能将其入罪的,故笔者认为此种行为也不构成重婚罪。通过对上述的一些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发现我国关于重婚罪的立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应付形式多样的重婚行为时,显得太过于无能为力,远远不能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笔者针对现实状况凸显出来的缺少定罪标准、刑罚设置不科学等缺陷进行归纳总结,并以此为切点进行研究,对我国重婚罪设置存在的问题提出统一司法解释、科学规定犯罪情节标准等相关的建议。也希望可以为我国重婚罪的法律完善献出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