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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保护一直备受关注,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事件日益增多,国际社会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非常重视,各国都对网络隐私权采取各种保护措施。本文通过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三个部分研究和探讨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第一部分主要对网络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侵犯进行了界定。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拥有在网络领域的活动不被打扰,隐私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以及自身处理隐私信息的权利。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非法收集、传播、使用网络用户信息,非法监控私人网络活动、侵入他人网络领域等等。这些侵权行为对用户的私生活有非常大的影响,因此,具有过错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人必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第二部分在对国际上具有典型意义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三种模式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它们各自的优劣利弊。法律规制、行业自律、安全港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三大模式。法律规制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这种模式缘起于欧盟国家,法律规制保护模式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而且法律的强制力和普遍性使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加有效。行业自律模式源于美国,这是一种崇尚自由的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以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为基本前提,以行业自我规范为主要方式,通过行业自身的调节以达到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目的。安全港模式是在法律规制与行业自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结合了法律的强制力与自律的灵活性优势,是一种比较全面且有效的保护模式。安全港模式起源于美国,后来成为美国与欧盟地区国家协调电子商务隐私权问题的协议。第三部分在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进行综合介评的前提下,探讨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应然模式。我国目前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处于初始阶段,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比较少也比较分散,没有形成体系,这也是为什么我国的法律规制模式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行业自律要求各行业必须具有高度自律性,但是目前我国网络行业对网络隐私权的认识程度尚未达到一定的高度,很难形成统一的自律规范。针对上述国情,并结合国际上网络隐私权三种典型保护模式的运作情况,我国应该以法律规制模式为基本模式,而以行业自律模式为辅助模式,共同完成对网络隐私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