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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类犯罪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古老性和新颖性双重特点。侵犯财产罪中的敲诈勒索罪也因历史的前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形式多样起来。国内关于敲诈勒索罪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是法律条文具有稳定性,难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停地改变。因此,现行的法律规定依然存在诸多缺陷,不能面面俱到。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敲诈勒索行为定罪存在较大分歧的情况,成为国内法律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另一方面,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和深入,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加强,许多人在受到不法侵害后,都会寻求法律工具来获得援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社会环境复杂多变,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天差地别,不是所有的公力救济手段都能取得相应的效果。无法否认的一个事实是,维护权利的公力救济存在不足甚至是缺位的现象。因此,在运用公力救济无法及时有效解决权利受损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权利主体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进行私力救济。但国内法律对私力救济尚未制定完善的规定,加上不同主体法治素养和个人主观判断力千差万别,私力救济的手段也存在较大区别。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民甚至会采用盗窃、绑架、欺诈、勒索等手段作为私力救济的途径。这显然与法律精神相悖,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在消费者维权领域内,经常会出现消费者采用威胁、胁迫的方式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该行为是否涉及敲诈勒索,也是理论界和实践中争论的难点。维权领域内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区分是一个民刑分界的模糊地带,也是司法实践中令人困惑的难题。本文正是从维权领域内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界限着手,对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剖析,结合国内外关于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理论发展展开研究,旨在解决认定维权领域内敲诈勒索罪的诸多困惑。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本文通过选取了近年来有代表性的维权领域内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案例,即黄静因购买的电脑有质量瑕疵,以向新闻媒体曝光相威胁,向华硕电脑公司提出巨额索赔案。本文通过对该经典案件的分析,来阐述维权领域内涉嫌敲诈勒索罪认定的争议焦点:一是主观上,怎样确定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客观上,如何判断行为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要挟”手段。其次,本文在第二章中对敲诈勒索罪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具体分析,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论证,通过刑法理论的碰撞,确立了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与客观方面(敲诈勒索手段的判断)的定罪标准。再次,本文在第三章中论述域内外关于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界限问题的研究。这些问题不仅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而且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定论。综合国外司法实践经验和国内学者研究成果,对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总体趋势是不以侵犯财产罪论处,但是关于两者之间界限的判断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行使权利是否是在基于正当的法律基础;二是,行为人行使权利的手段是否是超过了法律的限度。最后,本文在对比分析了第二章与第三章研究结论的基础上,从敲诈勒索罪主客观构成要件着手分析,对维权过当与敲诈勒索罪予以整合,并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区分,以求厘清维权领域内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