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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研究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更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拥有悠久的历史底蕴,最早确立于英国早期的判例法中,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代位求偿权因其实用性,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的保险法律理论和实务界所接受,逐渐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伴随保险实务的发展,各国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研究和探讨也在不断深入,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各项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在我国,涉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于《保险法》、《海商法》及《海事诉讼法》中,然而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在适用中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本文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理论基础的论述,分别阐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适用,分析了我国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希望使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制度能够更加完善。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概述。阐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及渊源,剖析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存在的法律基础,并对存在的主要学说进行了评述,得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第二章财产保险中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介绍了中外各主要国家关于财产保险中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论述了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存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质疑,并进行了评析,论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取得、行使要件及行使名义,认为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第三章人身保险中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介绍了中外各主要国家关于人身保险中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论述了各国关于人身保险中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争论,分别分析了在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年金保险中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可能性,认为在具有损害填补性质的意外伤害保险的医疗保险中,有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的可能。
第四章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完善。描述了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现状,提出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应从我国《保险法》应明确规定保险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具有损害性质的人身保险中确立保险代位求偿权、我国《保险法》应确立保险人、被保险人共同诉讼制度等几个方面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