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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抚慰被侵权人精神痛苦的有效措施,具有特殊的价值功能,因而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推崇。然而,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在司法适用上难以统一。因此,对该问题值得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以侵权行为以及著作权法原理为指导,针对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理论以及司法实践进行研究,以促进我国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为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解析。该章从精神、精神损害的定义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入手,引入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正当性和合理性。本章认为,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主要体现为其所具备的功能,包括预防功能、补偿功能和惩罚功能。而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各分别体现在两个方面。前者体现在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属于精神损害赔偿,且其能够有效补偿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后者则体现在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契合民法的全面赔偿原则,且其有自身特殊的功能。第二章为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证分析。该章主要引入四个国内典型案例和一个国外典型案例,并对这五个典型案例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额度判定进行分析,以说明目前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引出第三章的相应对策。第三章为完善我国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对策。该章结合上文的分析,对立法和司法提出了相关建议。在立法上,本文建议明确规定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包括限额和量化精神损失数额参考因素;此外还对条款设置提出建议。在司法上,建议建立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鉴定制度,并尽量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结论部分,本文说明了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并认为它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利于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鼓励作品涌现和创新。尽管我国已有了一些法律规定,但在条款上仍需加以完善。在司法方面,应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所限制,以确保案件审判结果的一致性。只有对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深入研究,才能进一步加强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促进文化的传播,实现著作权法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