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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强调的是一种权力行政,即“用权力去使人服从”。但是新出现的行政指导,正以其灵活性、非强制性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行政指导在社会生活多个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在强调其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正视行政指导给我们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指导侵权的现象正越来越多的发生。之所以探讨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一是行政指导过程是行政权和私权利的对话过程,同时我国目前仍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相对方受到损害后无法通过合法有效的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目前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指导的研究一般着重在行政指导在我国的运用、对行政指导的控制、行政指导造成损害的救济等几方面。但学者在行政指导的性质认定上,仍无统一的看法,但其性质却直接关系到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所以,作为本文的研究内容,笔者从行政指导的性质入手,按照现象分析——制度分析——制度设计的逻辑进行写作,同时将文章的重点放在了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具体模式设计上。具体的文章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基础理论概述,首先作者对行政指导的性质进行了界定,肯定其权力属性;之后介绍了行政指导在我国的运行情况:法律救济方面笔者简单介绍了法律救济的概念和目前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现状。第二部分属于必要性分析,主要从四个方面阐述了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必要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要求;责任政府建立的要求;我国行政法和司法诉讼的发展趋势要求。第三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涉及到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路径选择。第一个方面是对我国现有制度中有关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进行分析:第二个方面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行政指导运行比较发达的几个国家的制度和案例进行介绍和分析;第三方面是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路径设计,笔者分析了可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指导类型,并对相关类型的行政指导诉讼案件做了程序上的设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对行政指导进行司法审查的具体情形。同时对于几种特殊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也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最后一个方面是制度建议,主要是结合前面的论述,对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一些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