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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中的“现任官辄自立碑”与“上言大臣德政”条,属于歌功颂德的罪名,但是两者的定性与量刑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前者针对现任官,强调道德的属性,乃是违反礼制的行为;后者针对宰执大臣,却涵括士庶人等,强调政治的属性,乃是违反职制行为。明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发展到一个新顶峰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上承唐宋元法规体系之遗绪,并且有创造性的发展,而且一直沿用到清末。以歌功颂德罪名而言,“现任官辄自立碑”的历史因循痕迹明显,而“上言大臣德政”则属于首创,二者直接为《大清律例》所承袭。专制君主喜欢奉承,臣民对他进行歌功颂德,这是常态。虽然臣民对皇帝的歌功颂德,也存在着危险,稍不小心,就会赔上身家性命,但没有什么限制。臣民对官员的歌功颂德,虽然属于犯罪,但事实上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从案例分析入手,解析案发及处理过程,进而探讨现象出现的原因。之所以歌功颂德现象能够普遍存在,而且影响深刻,既有钻法律规定空档的原因,也有地主阶级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特定利益的需求,更有政治腐败的内容。歌功颂德罪名的设定,正是君主运用行之有效的制度以监控全局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立法方面特别突出政治层面的意义。歌功颂德罪名的应用,既有情理法的融合,又体现君主专制的高度集权,还要求臣僚必须遵守规范。歌功颂德罪名,在明代法律中一直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不但法律规定可以规避,而且制度上也存在很大缺陷,再加上统治者制定的法律,统治者率先破坏之,具体应用是有变数的,更使歌功颂德犯罪形式趋于多样化。明史分期迄今为止也未取得一致性意见,但一个朝代的形成到发展,退化到改革,政治腐败到朝代更替,总是有规律性可循。以政治法律制度的变化为主线,兼顾经济、军事、文化及社会生活,按阶段进行论述,比较能够说明问题,因此按照毛佩琦提出的开创、守成、祸乱、中兴、衰敝五时期,对歌功颂德罪名应用情况及歌功颂德现象进行分析,在不同的时期中,官员的道德和行为也有所不同,法律应用带有君主专制及官僚政治的特点。歌功颂德罪名已经淡出了历史舞台,但其给后世带来的影响并没有消失,因此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提出一些有意义的启示,也是研究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