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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以再审之诉重构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已逐渐成为一种共识性的改革路径选择。目前在对再审制度重构的研究中,再审管辖的研究略显薄弱,且缺乏实证维度的分析。再审管辖问题是重构民事再审制度的基础性问题。现行民事诉讼法在再审管辖上存在多级管辖和管辖标准不明确的特性,法院在法律上享有广泛的再审管辖权,但实践中己异化为外部监督之途径;当事人在法律上享有再审管辖自由选择权,但实践中却被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置换为原审法院管辖。由此,导致了重复申诉和越级申诉的泛滥,加剧了当事人申诉难、再审无序化的局面。世界各国在再审管辖上均以专属管辖为原则,再审管辖模式虽然各异,但很少采用单一的再审管辖模式,而是采用二元化甚至多元化的再审管辖模式。而且绝大多数国家是以原审法院管辖为基本模式,再辅之以提级管辖等特殊管辖模式。再审之诉专属上级法院管辖,虽然有利于实现再审纠错,是一种理想的模式,但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很难承受。借鉴域外再审管辖制度,结合我国实际,考虑既有利于再审纠错,又有利于均衡上下级法院的再审负担,我国应以再审事由之性质为基础,实行原级管辖与提级管辖并行的二元化再审管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