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对象,毒品犯罪重刑主义一直是我国立法、司法中的原则。尤其是当前经济迅速发展,毒品犯罪手段多样,方式多种,从线下交易到线上运输,从大毒枭犯罪团伙到个人贩运,从体外携带到体内藏毒,贩毒行业的暴利始终促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仍然是打击毒品犯罪的有力武器。但与此同时,死刑改革的发展,也给我国死刑适用提出了新要求。《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分别废除了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适用,具有“非暴力犯罪”属性的毒品犯罪中仍然存在死刑。尤其是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在学界争议较大,现行刑法规定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而学界大多数学者观点是废除死刑的适用。因此立足当下,运输毒品罪限制死刑适用合法合理且最符合当前现状。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中,运输毒品罪是其他毒品犯罪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犯罪数量、频率较高,死刑适用有利于打击大毒枭和职业运输者,有利于灵活面对多变的犯罪事实。同时,一般运输毒品犯罪行为人身份特殊,明知程度较低,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在毒品犯罪中处于辅助或从犯地位,适用死刑明显不符合刑罚目的。虽然中国对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进行了一定限制,但实务中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仍然大量存在。放眼国际,相关组织和各国对运输毒品罪的态度给了我国启示,运输毒品罪作为以谋取利润为目的的经济性犯罪与“无被害人犯罪”应当少适用甚至不适用死刑。对此,更合理的举措是在死刑存在的前提下尽量限制死刑适用,做到既打击犯罪,又降低死刑适用率。运输毒品罪死刑限制适用中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保障人权原则、宽严相济等基本准则,并分别从立法及司法两个不同路径限制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具体而言,在运输毒品罪死刑限制适用的立法路径方面,应当明确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对象、运输毒品罪应脱离选择性罪名而单独设置、完善运输毒品罪的死缓制度。在运输毒品罪死刑限制适用的司法路径方面,运输毒品罪的定罪和有责要考虑例外情况、强调运输毒品罪的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平衡适用,以及确保运输毒品罪的被告人得到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