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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而引发的争议在我国可谓是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我国业主拥有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停车资源的紧张使得明晰权属问题变得更加重要。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对该争议问题进行了回应,随后最高法颁布了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但是因为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和不够完善,导致解决小区车位、车库权属争议的效果微乎其微。学术界关于如何完善小区车位、车库权属规定的文章数不胜数,相关理论的研究也是百家争鸣。通过理论的不断优化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结合小区车位、车库权属争议的判决至今没有统一的标准,立法亟待进一步完善。《民法典》就该争议问题并未进行重视,仅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单另作为一条进行规定,其他部分未予以改动。实质上来说,仅强调保护业主的优先权,并不能真正的解决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争议。该争议的症结在于产权不明,《民法典》应当将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进行详细划分,这样才能就解决我国停车难的问题实现突破性进展。法学与经济学本身具有逻辑的一致性,法学追求公平正义与经济学追求效率是不相矛盾的,二者是相互联系的,效率同样是物权制度的内在追求。运用法经济学理论解释小区车位、车库争议问题的所在,有利于看透争议的本质。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中,不符合经济效率的物权制度产生了更高的交易成本,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应结合经济学制定有效率的物权制度。符合经济效率的物权权属划分,更有利于物尽其用,实现社会最大产值。通过司法判例总结在目前物权制度安排下,法院是如何解决业主与开发商关于小区车位、车库纠纷的,得出因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所导致司法判决不尽相似,并因此应当细化相关法条各项规定的结论。通过收集、查阅、分析小区车位、车库相关的立法动态、司法判例和文献资料,就一些学术观点提出不同看法。在此基础上,结合法经济学,提出有益解决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的观点。通过将地面车位分别配置给业主或开发商的两种假设,分析得出哪一权属配置方案更加公平、有效。结合博弈论方法、机会成本的理论,分析有关地下车库及其租售的相关问题。通过结合法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民法典》物权编中应明确规定:地面车位应当由法律明示规定由业主共有,开发商进行所有权保留的,应认定为无效;地下车库应由开发商所有,禁止开发商只售不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业主享受免费使用权;开发商违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与非业主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