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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是一个和人类息息相关的话题,同时也是一个让许多中国人“难以启齿”的话题。各国和地区对性的态度在经历了宽容、禁锢和控制时期之后,都普遍承认性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人身权利。从性质上看,性不仅具有依附于身体的自然属性,也具有与婚姻家庭、后代繁衍密切相关的社会属性。因此,社会必然会对其进行适当控制。在这之中,幼女由于身体、智力发育不成熟,社会经验不足等原因,成为了重点保护的对象,其所实施的性行为更是受到了各国和地区的特殊保护,比如在法律上规定不满一定年龄的未成年女性不具有性同意能力等。尽管如此,社会中却不乏幼女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现象存在,最典型的就是幼女参与性交易。尽管与幼女性交易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国内关于此问题的学术研究并不多见。对这种现象的深入研究不仅可以使我们正视这种现象,而且可以为刑事立法和司法适用的不断完善提供参考和依据,因此,对其进行系统深入研究又是十分必要的。基于此目的,笔者收集并查阅了大量资料,参考了丰富的文献,考察了近年发生的大部分案例,在秉承着对幼女进行特别保护的观念下,完成了本文的写作。本文约3.8万字,除引言与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事实层面对与幼女性交易行为进行了界定,并对此种行为的主体,双方主体的主观心态,交易内容,交易媒介等要素分别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本文认为,与幼女性交易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满足其性生理或性心理方面的需求,利用金钱,财物,其他利益等有价值的事物专门购买幼女所提供的性服务,并且在事实上取得了幼女同意的一种性交易行为。同时,在分析了大量实证材料和案例的基础上,文章对此种行为的特点和性质进行了重点探讨,并依据不同标准对其进行了类型化研究。第二部分:梳理了我国《刑法》对与幼女性交易行为的立法规制与司法适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以及其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第三部分:《刑法》现行规定和司法实践都存在不足,不利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在考察域外立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和司法的实际情况,笔者针对性提出了三条完善建议,即对嫖宿幼女罪进行适当的修改;进一步规范“明知”的认定标准;明确卖淫的具体方式。期冀本文观点能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充实,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完善尽一些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