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实践中,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认定存在较多的争议。从案例来看,其分歧主要有:1.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何认定;2.公共安全如何理解;3.危害结果在本罪中的地位。根据《电力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是指经过验收以后,正式交付使用(包括尚未通电但已经交付使用)或者投入使用(包括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特殊原因暂停使用)的发电设备、供电设备与输变电设备及其关涉公共安全的附属设施。从理论上看,理论界对公共安全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从语词上及法律规定的精神来看,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社会生活的平稳与安宁。从危害结果的概念出发,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结果就是对电力安全造成的侵害实害或者侵害危险。在破坏电力设备罪中,危害结果的地位因犯罪故意类型不同而不同,直接故意的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不需要危害结果,间接故意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必须要有危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