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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行省最初是中书省的临时派出机构,作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划是从元朝开始的。行省本身所具有的朝廷派出机构和地方官府的两重身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清朝的省级层面上存在着布政使、总督、巡抚等职官,这是清代职官制度中一个重要问题,尤其以督抚制度长期受到学界的关注。对于清朝中后期的督抚辖区就是省辖区的结论已得到学者们的广泛认同,但清初的省辖区很少有人关注。本文通过对清初督抚与布政使及督抚辖区、布政使辖区与省级行政区之间相互关系的探究,考察清初的省级行政区是督抚辖区还是布政使辖区。全文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元明时期行省制度的形成及演变。行省成为地方的一级行政区划始于元朝,明朝废行省之名而存其实,将行省的权力一分为三。布政使主管民政和财政,布政使的辖区就是“省”的辖区。明朝中后期,在地方上设置了总督、巡抚,尽管督抚大有统辖三司之势,但始终不是正式的地方官员。第二部分论述了清初对明朝的政治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清入关之后,继承了明的“十三布政使司”,改南直隶为江南省,并恢复了督抚。第三部分考察了清初的省级政区变动情况。以江南省为例进行具体分析,论述布政使辖区与督抚辖区之间的关系,从而得出结论:清初的布政使辖区是省的范围。而且在(乾隆年间)督抚成为正式的地方最高长官、督抚辖区调整到与布政使辖区一致之前一直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