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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对海洋的开发不断扩大,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海洋污染直接危害海洋生态,污染存续周期长导致海洋生态难以自我恢复,严重的海洋污染会损害人类的财产利益,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甚至还可能危害人类的健康,因而污染海洋的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风险社会要求立法具有预防性,传统环境刑法无法起到对污染海洋环境犯罪的刑事预防作用。我国污染环境犯罪在刑法典中统一用污染环境罪规制所有种类的故意污染行为,在人类中心主义立法理念下,污染环境罪介入犯罪的时间点较晚,只有故意污染海洋环境且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的行为会被刑法处罚。污染环境罪忽视了海洋污染的特殊属性,污染海洋环境犯罪不仅过失的罪过形式较多,污染易扩散还导致损害结果难鉴定,因果关系难以证明,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刑法规制污染海洋环境犯罪难度很高,国家对海洋污染的刑法治理一直没有明显效果。因此扩张环境污染犯罪的相关罪名,增设污染海洋环境罪对完善环境刑法体系,提高罪名明确性,具有重要意义。增设污染海洋环境犯罪应从海洋环境犯罪的特性入手,结合污染海洋环境犯罪的个性和与其他环境污染犯罪的共性,不局限于传统刑法的框架,创新立法理念,尝试特别刑法的立法模式,能更合理地规制污染海洋环境犯罪,真正起到刑法预防犯罪的作用。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对我国的污染海洋环境犯罪立法现状进行阐述和梳理,分析现行立法规制污染海洋环境犯罪存在的缺陷。现行刑法规制污染海洋环境犯罪在立法理念、归责原则和刑罚配置上存在不足,适时增设污染海洋环境罪罪名能够有助于对污染海洋环境犯罪的治理。第二章基于增设污染海洋环境罪罪名的建议,论述了增设罪名的必要性,分析了增设罪名存在的现实困难。第三章以借鉴域外优秀立法为目的,对比美国、日本、德国、俄罗斯规制污染海洋环境犯罪的法律规定,分析其中差异,总结了国外污染海洋环境犯罪的立法经验。第四章提出对我国污染海洋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建议,并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基础,对污染海洋环境罪的附属刑法规范条文作出规范性表述。刑法用单一罪名评价土地污染、海洋污染、大气污染等多种类型犯罪,无法保证刑法的明确性。污染海洋环境犯罪因为海洋而具有特殊属性,刑法治理污染海洋环境犯罪应当推敲其特殊属性,增设独立污染海洋环境罪罪名能提高治理污染海洋环境犯罪的效果。刑法增设污染海洋环境犯罪应当选择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注重平衡污染环境罪与污染海洋环境罪的关系,不仅能保证刑法典的稳定性,还能在立法不成熟的情况下及时作出调整。增设污染海洋环境罪在立法时应当摒弃纯粹的人类中心主义,以生态法益为刑法保护的首要利益;扩大刑法处罚过失污染海洋环境行为;在刑罚配置上,重视罚金刑的应用,合理配置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