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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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设置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罪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罪一起,构成了我国惩治贪污腐败犯罪的严密法网。但自1997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次写入刑法典开始,这一犯罪无论是在学界研究领域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始终为人们所关注,甚至伴随着诸多争议。尽管立法者已于2009年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对该罪的法定条款作出了修改,但关于本罪的争议并未因此平息,对于本罪的认定、司法适用以及立法完善等问题,在理论界仍存在着各自不同的看法。为深化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研究,本文选择本罪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进行探讨,对理论界争议的内容进行整理归纳,针对其中的部分内容也提出自己的观点。具体来看,本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历史沿革,梳理了国内外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规定,分析了本罪的立法根据,肯定其立法价值。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定具有坚实的正当性基础,体现了刑法的报应性、功利性和正义性的统一,具有积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第二章,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学界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析。首先是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行为性质是纯正的不作为;其次是本罪的证明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仍然由司法机关承担,并不存在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或者说证明责任转移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最后是本罪在司法适用中的有关问题,对本罪适用刑法的溯及力、自首的认定、共同犯罪的认定等三个方面进行了重点阐释,认为本罪存在自首和共同犯罪,其适用的刑法应以犯罪行为持续终止的时间为准。第三章,对刑法修正案(七)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改内容进行评议,分析说明了本罪在立法上依然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应进一步从立法和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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