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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阶段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转型既包括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也包括具体制度安排的转型。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民营企业面临的制度环境虽然已整体上较为改善,但某些方面法律制度的缺失和政府行政干预经济等现象依然会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而且不同地区民营企业面临的制度环境也会继续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差异。虽然现阶段我国政府和学术界都倡导企业间要采用竞合战略,即采用战略联盟的方式来获取竞争优势。实际上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也进行了一些战略联盟实践。但成功的少,失败的多。这主要是因为民营企业选择战略联盟伙伴的标准不一样。本研究基于战略的制度基础观和嵌入理论,考察了区域制度环境对民营企业战略联盟对象选择之间的关系,构建了区域制度环境—民营企业战略联盟对象选择标准差异的概念模型,并基于江浙地区、东北地区和西北地区的153家民营企业的调研数据,实证检验了以下该模型,验证了以下假设: ①在进行战略联盟伙伴选择时,由于区域制度环境的差异使得西北地区民营企业会比东北、江浙的民营企业更愿意选择金融资产较强的企业。 ②在进行战略联盟伙伴选择时,由于区域制度环境的差异使得西北地区民营企业会比东北、江浙的民营企业更愿意选择产业吸引力强的企业。 ③在进行战略联盟伙伴选择时,由于区域制度环境的差异使得江浙地区会比东北、西北地区的民营企业更愿意选择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 ④在进行战略联盟伙伴选择时,由于区域制度环境的差异使得江浙地区会比东北、西北地区的民营企业更愿意选择无形资产高的企业。 ⑤在进行战略联盟伙伴选择时,由于区域制度环境的差异使得西北地区民营企业会比东北、江浙的民营企业更愿意选择政治关联背景较强的企业。 本研究的结果对民营企业的战略联盟管理实践和理论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