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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5日刚刚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交易模式下消费者享有反悔权,突破了传统民法的有约必守原则,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本文从理论和实务两个角度探讨该权利,分析其在理论上的争议以及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难题,借鉴比较法之立法经验,以期从解释论上完善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第一章是消费者反悔权概述,目前对于该权利尚无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消费者反悔权”最能体现其内在价值,又不至于与现行法律体系的其他权利混淆;其次,分析其正当性基础,表面上消费者反悔权似乎与契约自由、契约严守原则存在冲突,立法究竟基于何种理由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笔者认为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对消费者意思形成受到妨碍或有妨碍之可能时的一种矫正,将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视角分析;最后,分析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消费者反悔权为一种形成权,但究竟是撤销权抑或解除权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民法典修订之今日,消费者反悔权这一特别法之规定最终需要纳入民法典的体系之中。为实现消费者反悔权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探讨其法律性质就显得尤为重要,否则会造成我国法律体系之混乱,笔者认为其为一种法定解除权。第二章是消费者反悔权在实践中的难题。以我国现实中的四则案例为基础,总结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在我国实务中遇到的难题,包括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行使规则以及权利滥用三个方面。具体而言,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具体交易模式、例外情形不明确,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方式有待明确、行使前提判断标准缺失、行权期间的起算点存疑、行使成本有待明确以及网购实践中反悔权的权利滥用问题。第三章是消费者反悔权之比较法考察,主要针对目前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在实践中遇到的难题,考察其在德国、英国以及欧盟的规定,以期能够总结出成熟的立法经验,为我国消费者反悔权之完善提供借鉴。第四章是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的完善,为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从解释论的角度,对其适用范围、行使规则以及权利滥用问题予以分析。笔者将结合《合同法》之规定和比较法之成熟立法经验,以期从解释论的角度解决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在实践中的难题。首先,如何解释适用范围中的“等”字?是否适用于“服务”?如何认定“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为不宜退货”和“经消费者确认”?海外代购能否适用反悔权?笔者认为反悔权适用于上门交易、直销等商铺外合同且适用于“服务”领域。对于排除适用之情形,应考虑“商品的价值”、“重新包装的成本及难易程度”、“存在消费者权利滥用时的识别难度及损失程度”等,在具体实务中参考比较法之规定。若经营者未经“消费者确认”,则类推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定。对于代购应区分是否需要现时购买来判定。其次,如何解释“退货”?如何界定“完好”的判断标准?何时起算7日退货期间?能否在退款金额中扣除第一次运费?能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第一,消费者可选择退货解除或者本质为《合同法》规定的通知解除的申请解除。第二,可基于收货及验货步骤,逐一判断商品“完好”。第三,从物流系统显示的商品已签收之日的次日开始起算除斥期间。第四,消费者负担运费,但在卖家包邮时,由其支付首次运费;对于手续费,若经营者在合同订立前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则可认可。最后,如何预防反悔权的权利滥用问题?笔者认为应建立网络交易实名诚信评价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