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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专章规定了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该法的颁布,使有关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和明晰。本文从“饲养动物”这一概念入手,探讨了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承担主体、构成要件以及免责事由,并且还较为深入地分析了对动物园动物致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是否合理等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野生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并不受该法的调整。因此,本文首先通过对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不同规定,探讨了“饲养动物”的概念和范围。在归责原则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侵权主要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动物园动物致害作为唯一例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严格责任内部,根据动物危险性不同,又有程度轻重之分。笔者认为,动物园的类型多种多样,应该根据动物园的不同性质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统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失公平。在责任承担主体方面,我国的法律并没有采用“所有人”的概念,而是采用了“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概念。但是,《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进行严格的区分。笔者认为,动物的饲养人是那些为了自己的利益饲养并且支配动物的人,管理人则专指动物园或者其他组织。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动物的饲养人有时并非动物的所有者。当饲养人和所有者相分离时,若饲养动物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应当由动物的实际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动物的所有者承担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一般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动物独立而为的致害行为、他人权益受损的后果、损害后果与动物的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当然,动物的类型不同,构成要件也就不同,本文针对动物的不同类型,对它们的构成要件也作了分析。普通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减轻和免责事由有: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自甘风险以及约定免责。笔者在文中对其他几类特殊的饲养的动物的免责事由也做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如,笔者认为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饲养动物和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免责事由,他们只可以援引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来主张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