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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一体化的程度的加强,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原则逐渐成为国际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当自由观念和自主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并内化为人们的本能要求时,在原先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管辖权领域也出现了要求尊重当事人意愿,彻底贯彻合同自由的呼声。于是,协议管辖便在这日益高涨的要求权利的斗争中逐渐出现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协议管辖制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商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具体体现,是确定管辖权归属的重要制度之一。协议管辖自诞生以来,已经获得大部分国家立法的肯定,并在协调国际民商事管辖冲突和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是否承认协议管辖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承认协议管辖,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是否开明和便利诉讼的标准之一。 但是,国家主权仍然是当今国际法的基石,国家对自身的部分司法管辖权的让渡不能成为国家主权原则衰弱的有力证据。从本质上讲,在任何牵涉到国家权力的问题上,自由变革因素的胜利都只能是在国家权力所能容忍的范围内。因此,虽然绝大部分国家承认协议管辖,但是又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使得该制度标准不一,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应有的效力。笔者认为对协议管辖的限制虽然必不可少,但是应当限定在合理范围内。限制本身也是一种保护,对协议管辖进行限制的目的不应当是否定其制度价值,而是弥补协议管辖的不足,使该制度扬长避短,更好的发挥优越性。 本文共计三万余字,主体结构分为四个部分。本文以当事人的管辖协议为核心,系统研究了协议管辖的基本制度;结合协议管辖当前的国外立法、学说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分析了协议管辖的发展趋势;并对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第—部分:协议管辖制度的产生与存在基础。笔者通过两个方面对协议管辖制度进行理论剖析:(1)产生与发展;本小节回顾了对协议管辖制度的诞生以及发展历程,以事实说明该制度目前在国际民商事诉讼领域的地位。(2)存在基础;笔者从两个方面研究了协议管辖制度的存在基础,即理论基础与社会基础。理论基础主要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线,并结合国际民商事诉讼的内在性质,探讨协议管辖制度在理论上的合理性。社会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