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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涉及到维护国家主权与保护私人利益的价值冲突和选择。大多数国家采用了互惠原则,将存在互惠关系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以求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保护私人利益。但是,随着国际经贸活动和人员流动的日益频繁,国际民事诉讼数量的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判决需要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而互惠原则因其固有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外国法院判决在国家间的自由流动,因而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保留”还是“废除”,这是一个问题。本文的主旨即在于探求这一问题的解决之道。在第一章中,文章界定了互惠原则在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特定含义,将互惠归纳为三种表现形式:条约上的互惠、法律上的互惠和事实上的互惠;并分析了互惠条件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其他条件的关系。在第二章中,文章对各国关于互惠原则的立法展开了历史的和比较的考察,认为互惠原则的发展与礼让学说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并将各国当前关于互惠原则的立法归纳为三种模式:完全的互惠原则、不完全的互惠原则和无互惠原则。在第三章中,文章论述了在当前关于互惠原则的讨论中最具争议的两个问题:互惠原则与外国法院判决的属性问题、互惠原则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既判力问题。在该部分中,笔者提出并论证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将互惠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并非是以国际公法的方式解决国际私法的问题,并认为采用互惠原则与既判力原则并不冲突。在第四章中,笔者以礼让学说为理论基础、以博弈论为分析工具,论证了保留互惠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认为虽然互惠原则有其弊端,但在当前将互惠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仍是一个较为现实的选择,而且互惠原则在该领域中能够发挥激励作用。笔者还结合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探讨了互惠原则的发展趋势。以上述分析和论证为基础,笔者在第五章中探讨了互惠原则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问题。在该部分中,笔者首先考察了互惠原则在我国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并总结了其特点,然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并结合“德国承认我国法院判决第一案”提出: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我国应当树立更加积极、开放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