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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第14条、15条对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制度作出详细规定,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规定出台前股东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被动地位,彰显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及价值,但同时仍存在一定的缺陷。鉴于此,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为研究对象,结合《解释四》第14条、15条的相关规定,从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受损的客观情况及原因入手,提出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相关建议。 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问题展开研究:第一,引出案例,分析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面临的制度困境和现实困境,比如存在中小股东利益受损退出机制具有被动性,大股东违反利润分配原则法律责任的模糊性及司法介入保守等问题,并着重分析了新司法解释出台对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影响。一方面,新司法解释细化了股东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条件;另一方面,救济措施仍带有一定的局限性,表现为股东滥用权利等;第二,对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理论基础进行剖析,分别从概念、法律最低干预原则、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可诉性及司法救济的必要性等层面展开论述;第三,针对未解决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主要包括审慎拓宽司法准入空间,平衡司法介入点,完善股东利润分配权的救济机制,建立强制利润分配之诉等方面。